解答:單位可酌情與兼職職工解聘 限全日制合同
市民:可以對兼職員工進行解聘?
市民王先生反映:我在朝陽區開有一家商貿公司,上個月剛與一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,但近日發現他早已和另外一個單位簽訂兼職的合同。雖然目前他的兼職工作未影響公司業務,但我還是覺得不妥。請問是否可以對該兼職員工進行解聘?
回復: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工作人員介紹,按照相關規定,如果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,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:(1)兼職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;(2)用人單位對兼職提出反對意見,勞動者拒不改正。但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。此外,需要注意的是,單位以職工兼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,僅限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關系,而且無論其所"兼職"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,用人單位均可適用上述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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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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